北京朝阳海淀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
1、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
2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
3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场所的具体方位图,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经营场所未作变更的,经许可机关同意,营业执照复印件可以作为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
4、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
5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明
6、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、工具清单
7、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施空间平面布局图和操作流程的文件
8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
9、申请销售食用农产品的,应当提供食用农产品进货来源及产地情况的说明、如何取得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、检验报告、冷鲜畜禽产品检疫证明的说明
10、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

1、拟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拟设企业的全体投资人
2、已设立企业的申请人为企业
3、企业分支机构申请食品流通许可,其隶属企业为许可申请人
4、个体工商户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,其经营者为许可申请人
5、承租商场超市的场地或柜台从事食品现场制售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,商场超市为许可申请人
1、申请材料首页应当为申请材料目录,所附资料应当按照第十四条规定的次序整理,每项材料都应当按照要求签字盖章
2、申请书应当打印或用蓝黑或黑色墨水笔填写
3、除申请书以外,其他提交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
4、外文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
5、材料应当完整、清晰、准确,允许涂改处应当盖章或签字,注明更正日期

1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
2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
3、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;
当场告知时,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;
属于5日内告知的,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,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
4、申请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,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
5、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,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;
决定不予受理的,应申请人要求,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,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,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
6、 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,必要时,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。材料审核和现场核查的具体要求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
7、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。20日内不能作出许可决定的,经许可机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延长10日,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
8、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,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,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,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。
直接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,可以不再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。
许可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,应当出具驳回申请通知书,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,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
9、许可机关认为许可事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,需要听证的,应当向社会公告,并举行听证。
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审查的期限内。许可机关应当将听证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。
10、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,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,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;
撤回许可申请的,许可机关终止办理